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建设、水利、林业、农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