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