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