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勘探开发的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已经建成的设施、设备应当关闭、拆除,清除场地污染,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