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勘探开发的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已经建成的设施、设备应当关闭、拆除,清除场地污染,实施生态环境恢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