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在采出水处理设施和注水站安装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油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水质水量的监控,定期将监控结果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地下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