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一)弄虚作假造成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三)不按照规定落实扶贫优惠政策或者待遇的;(四)阻碍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