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发展特色产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易地搬迁、安居工程、资产收益、以工代赈、兴边富民、贫困村提升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