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对轻微超标经治理能够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在临时排水许可期间,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对严重超标不能达到排放水质标准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排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