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工矿企业、医疗卫生单位、生产剧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