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进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鼓励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逐步采用排水回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