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