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