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旅游区(点)实行A级评定和复核制度。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未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不得使用A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