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旅游区(点)实行A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不得使用A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