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发或者推广。拒不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