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并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