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并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