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对在农村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优惠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规定。

对在农村基层从事科学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工作年满三年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20-30元岗位津贴;工作年满五年者,每人每月享受30-50元岗位津贴。

对承担重大科学研究、攻关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从其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其从事该项目的科研津贴。

对从国外、市外来本市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携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来本市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具体商定工作形式、待遇和期限,为他们提供必要和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在本市工作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水平及效益大小,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净利中提取合理比例付给报酬。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