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奖金、津贴、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并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