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奖金、津贴、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并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