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报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