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发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中的带动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创办或者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