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二条已废止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推广和应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