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山区河道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碍河道和妨碍行洪。因前款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