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护堤地以外10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䢺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护堤地以外5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