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问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经市建设计管理委员会、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地下、地面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