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损坏。因过失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