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排水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其它各种管线;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堵塞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