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桥涵上停车和试刹车;(二)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三)未经批准在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顶进等作业;(四)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