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市)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