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防范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倍到10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