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行政机关没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金额5倍到10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社会,为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注射、吸食毒品的人所利用的,由公安机关处非法所得金额10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卫生行政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