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业务,并可处以工程造价或费用2%至5%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