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

书,并可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