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三)建筑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上下水及水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