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