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