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