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第三十条已修改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