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