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包方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承包方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包分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严禁挂靠承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