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采取招标方式发包,不得指定单位承包。有影响的公共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采取竞投方式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