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