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对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