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