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建房屋确需拆改结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