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管制度。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担任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