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管制度。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担任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