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