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专用罚款凭据。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增设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罚款按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全部上交同级财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拨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