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凡涉及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之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计费、收费方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