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