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或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