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有权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信息保密并及时予以处理,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支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